282018-08
【行业资讯】为何要对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实行高额履约担保?

    一直以来,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被广泛应用。顾名思义,即以最低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这一做法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一条件的设置,既是为了维护竞标环境、防止腐败行为,更是为了鼓励投标人通过技术的创新、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以及效率的提高来中标,即驱使“良币驱逐劣币”,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最低价中标”渐渐与“唯价格论”划上了等号: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现象屡见不鲜。所带来的后果,也与政策本意远远相悖。

    一、“最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

    关于“最低价中标”,业界早已怨声载道。戏称“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最为形象地概括了“最低价中标”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直接左右了市场竞争:当部分企业投入人力、物力来搞研发、促创新,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时,部分企业却凭因偷工减料而降低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甚至中了标,一来自然抢夺了同行的蛋糕,二来也挫伤了创新的积极性、破坏了行业的竞争环境。

    施工企业也不得不自食“最低价中标”的苦果。低价首先挤占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其次剥夺了项目人员的收益提成,企业还不得不直面巨大的履约风险。

    另外,一些低价中标的企业经常由于利润极低,只能突破底线、在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这些企业以牺牲质量来弥补亏损,且常常延迟交期,让招标方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甚至,因低价中标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最终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事实上,“最低价”中标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满足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投标最低价是合理低价,即为投标人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且能够如期完成的情况下所报出的最低成本。只有合理的低价,才能科学地指引市场的竞争方向。

    二、为何采用高额履约担保?

    自1999年《招标投标法》首次提出履约保证金始,履约担保在我国已施行有二十年之久。如今,大部门建设工程项目都需要提供履约担保,尤其在一些政府重点工程中,接近100%的工程项目都实行了承包商履约担保。

    一直以来,我国也对履约担保进行了严格的比例控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

    与此同时,在国际建筑领域,高额履约担保早已广泛应用,且被证明是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措。

    以美国为例。《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在中标之后需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100%履约担保相对应的是,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要就未选择最低价者做出完备的解释:为何认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等等。更重要的是,一旦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质量和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履约担保即需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效仿国际做法采用高额履约担保,便是为了提高投标者的低价风险:想要最低价中标,必须承担高风险,以及更高的经济损失。通过高额的履约担保工具,来遏制不履约行为这一预期,有助于促使投保人报出合理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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